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多数人会走诉讼程序维权。然而,你是原告,打官司也不一定会胜诉,麦积区的程先生就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了房东,结果官司败诉,不但没得到巨额索赔,自己反倒贴了3000多元的诉讼费。
房屋承租 引发纠纷
居住在市内的男子常某在麦积区有一处宅院,院内有一座三层楼房,房屋32间,建筑面积共计670多平方米。
2010年6月,常某将闲置房院租给麦积区搞食品加工的个体男子程某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常某只将该宅院内的30间房屋交付给程某,将一楼、二楼各一间房屋仍然留归自用。因为房主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70平方米,对此程某提出异议。
同年7月,常某在院内建起2间活动板房交付程某。此后,双方因是否违约少交付2间房屋问题及是否迟延交付房租等问题引发了纠纷。
同年初冬,在寻求辖区派出所解决期间,常某给程某发送了通知,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房屋和场地。对此程某表示反对并拒绝签收。
随后,常某就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由程某支付拖欠的房租及滞纳金。今年1月,在该案件诉讼期间,常某更换了院门门锁,致使程某被迫停止生产经营。于是,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房客程某与房东常某打起官司。
诉讼双方 当庭辩论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花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原告程某诉称,去年7月中旬,被告常某擅自强迁电路设施,致使其被迫停工20天。冬季又先后两次破坏电路设施,致使其停工22天。以上累计42天,造成其经济损失7万多元。
同年底,被告先到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期间,被告私自撬换他承租的院子大门门锁,还在院内放置恶犬,阻止他进入,又被迫停工42天。故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共计14万余元。
被告常某辩称,去年村里农电改造,全村都停电,与自己无关,原告要求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合同已经解除,原告就应腾空交还房屋。由于原告拒不交付租金,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已给原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自解除之日,原告就应腾空交还房屋。锁门的行为是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是自救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告有《房屋出租协议书》、解除合同的通知、证人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停电造成停工,是否系被告的行为所致,故对原告程某要求被告常某赔偿其因停电被迫停工42天,造成经济损失75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程某要求被告赔偿其在被告更换门锁后,又造成42天的停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请求的停工损失是单方面计算的,未提供完税证明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计算方法明显缺乏合理性,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日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多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记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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