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景春燕
发现别人的银行卡忘在了自动取款机里,秦州区一贪心的男子便趁机从该卡中取走了14000元现金。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料这一举一动都被银行监控记录了下来。日前,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贪心男子张某因这笔“意外之财”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69年7月,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凤县人,无业。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
经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秦州区龙城广场一储蓄营业厅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留有他人银行卡且能继续操作,随即分7次从该卡内取得现金1.4万元。当日失主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及张某自己的取款记录掌握了张某的基本情况,即电话督促其投案。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全部赃款(已发还失主)。
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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