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收购了3只剥了皮、无头、无爪的红腹锦鸡,天水一农家乐老板杨某付出了又获刑又罚钱的沉重代价。
2010年12月7日,天水一农家乐老板杨某非法从盗猎者蔡某手中收购了3只红腹锦鸡。据杨某法庭上陈述,当时蔡某拿着3只剥了皮,无头、无爪的红腹锦鸡到她店里推销,想想有客人喜欢野味,她便以一只12元的价格花36元收购了这三只红腹锦鸡。后来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藏在冰箱里的3只红腹锦鸡也被公安查获。
今年4月,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杨某对收购红腹锦鸡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她认为收购3只并不构成犯罪。杨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杨某收购的红腹锦鸡已经经过加工是动物制品,所以应该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来定罪,而非是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来定罪。
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是以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来认定情节严重或一般,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则是以收购数量多少来认定情节严重或者一般。本案中,涉案的3只红腹锦鸡虽系无头、无爪且被脱毛处理,但蔡某将红腹锦鸡杀死脱毛的目的是让别人认不出来是什么动物。所以应该认定杨某在本案中收购了红腹锦鸡的死体,而非制品。
据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名成立,故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 景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