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却因故被用工单位炒了鱿鱼。在本报的热心帮助和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督促下,针对双方劳动合同中条款的破绽,最终,帮助该员工讨回了近6000元的工资和赔偿。
突被炒鱿鱼
员工心难服
8月1日,清水县的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陕西一家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在麦积区路段的工程,今年4月1日,经熟人介绍他到这家公司的项目办上班,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月薪2000元。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因工作上的琐事,他与老板发生了口角,不料下午张先生去上班时,接到老板通知说,公司已将他辞退,理由是经过培训后,他仍不能胜任工作。当日,财务室就给他支付了当月半个月的工资1360余元,让他立马走人。
由于事发突然,张先生毫无思想准备,同时对公司突然将他辞退也不服气。并且他不知道自己的工资是如何结算的,询问财务人员时,会计答复是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每月考勤按22天计算的。事后的一天,他与一个朋友谈及自己被老板辞退的经过后,略懂法律的朋友提醒他说,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处理结果都是违反劳动法规的。于是,张先生向公司提出重新结算工资,并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结果遭到老板的拒绝。
按22天计薪
结算不合法
该公司按22天的计薪天数结算张先生的工资是否合法?超过法定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和赔偿金应以什么标准去执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公司额外支付工资?
带着张先生的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了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队长何碧龙队长对相关的劳动法规逐一进行了解析。
他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实际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而不是这家公司规定的22天,因此该公司应按21.75天给张先生结算工资。
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者可索赔。何队长说,该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3个月,这项约定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超过法定试用期,按非试用期计薪。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张先生约定了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认定张先生从6月1日开始,计薪方式应按非试用期月工资标准2500元执行。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应向张先生按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即此公司还应给张先生赔偿1723.5元(2500÷21.75×15天)赔偿金。
单方解除合同,工资额外支付。何队长还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该公司还应该向张先生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
合同条款违法
责令限期整改
记者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事的解答情况反馈给了张先生,当日下午,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接到张先生的书面投诉书后,立即立案展开了调查核实,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克扣张先生的工资、更改合同中约定不合法试用期的内容。
监察部门督促
员工讨回公道
8月8日,记者获悉,在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积极及时的督促下,该公司重新结算了应支付张先生的工资、赔偿金等,总金额为5900余元,目前他已如数拿到手,对于本报的热心帮助和劳动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张先生表示由衷感谢。
劳动监察人员提醒
用工双方应知法守法
通过此案,麦积区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内容仔细阅读,不可粗心大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也不可投机取巧,违规约定试用期,否则只能自食其果。
记者王琳 通讯员郭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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