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丈夫打工期间 意外身亡
一名来自平凉的民工,在麦积区一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身亡,就因其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家属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词,以致赔偿事宜迟迟无法解决。
据57岁的张女士讲,她家住平凉市,夫妇都是农民。丈夫王先生出生于1950年6月,从去年9月份起,一直在一家路桥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今年5月10日下午4时许,丈夫给这家公司在麦积区的施工工地卸车时,不慎从一座10米高的在建桥上摔下,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要求路桥公司按照工伤予以处理,路桥公司则认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为此,赔偿事宜拖延至今。
路桥公司:打工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对于这起事故,路桥公司认为,王先生去年9月1日来公司工作,当时年龄为61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先生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62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还是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此,他与路桥公司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王先生在干活的工地上出事身亡,就因其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他就真的与这家路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吗?若用人单位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死者家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否合法呢?难道,死者家属最后只能走诉讼途径吗?
劳动部门:只要提供有偿劳动 仍可形成劳动关系
带着张女士的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认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工作人员还举例说,山东省曾经也发生过一起年过花甲的农民工因工伤亡的事件,就《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复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同时也为60周岁以上农民工群体因工伤亡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本事件中当事人王先生虽然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62周岁,且他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他提供了有偿劳动,仍应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既然能够认定工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已不言而喻。
最后,仲裁人员表示,死者家属需向仲裁委申报王先生工伤认定申请,仲裁委将进行现场调查,首先要确认王先生与该路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凭这一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然后裁定由用人单位对因工死亡人员进行一次性赔偿。
目前,死者家属张女士已向麦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作人员对此事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提醒:
提高维权意识
莫吃哑巴亏
目前,超过60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仍然较多,那么,这些务工人员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部门提醒:一旦用人单位招用了农民工,不管年龄有多大,双方都将发生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就能认定为工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超过60周岁后,与现用人单位之间仍可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打工者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记者王琳 通讯员何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