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6日,秦安县的路某等3人租车外出,途经秦安县兴国镇王新村巨某家路口时,趁巨某家无人之机,破门而入,以撬锁等方式,盗得巨某家衣柜、抽屉内存放的现金2900余元,两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等财物后逃离现场,所得款项均已挥霍。被盗财物经鉴定价值为12086.44元。案发后,路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巨某19000元。
早在2008年3月,路某就曾因犯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满后却不思悔改。
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门入室、撬锁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路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家属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路某犯盗窃罪,于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10000元。
(记者蔚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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