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城区环境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良好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进行限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在城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周围100米以内;
2.文物保护区、输变电站、加油站、燃气站附近100米以内;
3.车站、飞机场等公交枢纽;
4.党政军机关附近100米以内;
5.市政府临时规定的禁燃区。
二、限制燃放区域
在居民小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三、具体燃放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2.在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夜间(晚22时至次日早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白天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开业庆典活动经县区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后,可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3.宾馆、酒店等场所承办婚庆等活动时,要事先向主办人提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主办方和承办方进行处罚。
4.为尊重传统习俗,春节期间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可以在安全有序的原则下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规处罚规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义务和权利。
举报电话:公安局 110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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