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秦安县一村干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为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灾后重建款归个人使用,最终因犯贪污罪受到了制裁。
1947年出生的王某曾是秦安县某村委会主任、代理党支部书记。2008年“5·12”地震后,担任村干部的王某将灾后未重建房屋的本村村民薛某申报为灾后重建户。
2008年11月16日、2010年1月28日,乡政府先后将一、二两期灾后重建款20000元拨入薛某名下账户,王某于2009年6月3日、2010年2月30日,两次使用由自己管理的薛某身份证,从乡信用社将20000元取出。
2008年,王某在集体土地上为自己修建房屋后用该款支付了施工费。2010年有关部门在村里验收灾后重建房屋时,王某把验收人员带至自己修建并居住的房屋处,谎称是薛某家的灾后重建房屋,并顺利通过验收。
去年12月,王某被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与此同时,王某上缴赃款20000元。
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村代理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灾后重建款20000元,归个人使用。
被告人王某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在侦查阶段主动退清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赃款2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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