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讯【记者蔚军平】家里来了远方的亲戚,武山县一村民便请来已经喝过酒在家休息的同村村民王某来喝酒助兴。不料,王某在酒后单独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不幸身亡。
武山县的李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仅仅相隔一条小河,并且有着亲戚关系。
去年12月7日下午,李某家中来了远方的亲戚。李某热情招待,两人推杯换盏,喝酒助兴。到了晚上11时,觉得仍未尽兴,李某便去请同村的王某来家中陪同喝酒。此时的王某因为当晚与他的弟弟一起喝过酒,正在家中休息。见李某来请自己陪客喝酒,王某也就欣然答应前往李某家。
又多了一位亲戚来助兴,3人喝酒的时间也就长了起来,到了晚上12点多,他们均有醉意。王某欲回家,李某便将其送出院门后回家睡觉。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某独自回家途中,因酒后行走不稳,跌倒在小河边身亡。
事发后,虽经双方协商、村干部介入调解,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达成协议。于是,王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68494元、丧葬费14794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9488元。
武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李某在邀请王某来家中陪同亲戚喝酒后,便对其有照顾、帮扶的义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王某酒后独自回家有发生损害的可能;作为喝酒的人,被告也具有预见的可能。但被告在晚上12时左右,王某离开时,未将其送至家中,而是让其独自回家,致使王某酒后在回家途中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李某的疏忽大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被告李某的过失,发生了王某死亡的结果,给其造成了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另外,作为成年人的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已经喝酒后,再次受邀去陪酒,自己喝酒放任,不注意安全,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可以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因王某死亡,亲属受到的损失为丧葬费14794元,死亡赔偿金为684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8288元。
武山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88288元的25%即22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