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校长贪污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2年,甘肃宏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为麦积区原南河川学区杨家河附中、董家河小学、刘家庄小学安装了微机教室,至2004年3月,三所学校尚欠款347580元。
后由于撤乡并镇,将刘家庄小学划拨到渭南中心学校,刘家庄小学所欠微机款120000元由麦积区渭南中心学校偿还。
该校在2006年底偿还欠款3.3万元。2007年2月被告人刘某任麦积区渭南中心学校校长,经多方筹资分次还清剩余欠款87000元。
2008年12月,麦积区财政局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央专项补助资金347580元,拨付给甘肃宏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支付由渭南中心学校统一申报的原南河川学区微机教室欠款。刘某指派该校总务处主任从该公司要回已支付的电脑款37000元,由总务处暂为保管。
之后刘某又多次指派他人要回已付的电脑余款,交由该校报账员保管。而刘某却与他人将总务处保管的37000多元私分,刘某分得20000元整。
俗话说:“纸包不住火。”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上门调查,刘某于今年4月26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退还了赃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故判处犯贪污罪的被告人刘永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
(记者王建华 通讯员王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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