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移红霞 尉文睿】按照省上统一规定,10月底前,天水市对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这次调整范围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伤残津补贴调整标准是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是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生活护理费调整后,达不到626元的,调整到62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达不到669元的调整到669元。
据悉,此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预计10月底,全市将按照标准完成调整补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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