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于智华 李九龄】秦州区一名中学生尾随取款人实施抢夺,还翻窗入室,盗取一通信公司营业厅现金,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生于1995年10月的小明(化名)是秦州区一所中学的学生。今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小明窜到齐寿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室,看到彭某取款300元后,便尾随到齐寿乡董家川,趁附近无人之机,抢夺彭某装钱的红色布包,因彭某不放手,小明在彭某的手上及胸部各打一拳,将其打倒在地后将包抢走。后将包内现金300元挥霍。
3月24日下午5时许,小明又窜到齐寿乡一家通信公司的营业厅,趁无人之机,翻窗入室,盗窃现金4100元。
3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小明后,责令他在秦州区南湖汽车站等候,警方赶到后将其抓获,小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破案后,追回赃款3200元,小明的父亲主动退赔12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7月17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小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小明系未成年人,法院随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均成立,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小明依照公安机关要求在指定的地点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追回了部分赃款,其家属也积极主动退赔了剩余赃款,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