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彭爱铭】我市一男子因醉酒驾驶车辆,近日被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后,秦州区人民法院审判的首例醉驾入刑案。
去年6月13日21时15分许,崔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朋友陈某使用时发生车祸,陈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电话通知了崔某。
正在喝酒的崔某闻讯赶来,将陈某停放在秦州区南郭寺山门处的车辆驶进山门前行一百余米后,停放在山道半坡处。
之后,崔某陪同陈某到秦州城区交警大队投案,崔某还主动交代了自己酒后驾驶的事实。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崔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系醉酒。陈某的车祸另案处理。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鉴于被告人崔某系初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也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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