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来自陇南市成县的周女士来电说,2012年后半年,她来到秦州区打工,在一家餐馆干洗菜、切菜的杂活,月工资800元。她听别人说,秦州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比800元高,像她只拿到800元太吃亏了,要求店老板加薪但遭到拒绝。她想知道:秦州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到底是多少,她能否要求老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自己补发工资呢?
为了获知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记者专门来到秦州区人社局劳动监察中队咨询,监察人员拿出相关文件告诉记者,秦州区属于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900元/月。
记者从2012年3月30日所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45号)中看到,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经2012年3月29日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地区:9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3元);
二类地区:9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元);
三类地区:9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5元);
四类地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1元)。
地区类别的划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据介绍,我市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秦州区、麦积区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5元);而甘谷、武山、秦安、清水、张家川县为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9.1元)。需要注明的是,最低工资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所以像周女士一样在餐馆或其他用人单位打工的人员,若老板所发工资少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可要求老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全工资。若老板不补发或者发生其他劳资、劳动类纠纷,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为8213124。
记者 王莹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