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甄瑾)我省永昌县的张某,2012年4月8日晚,窜至位于秦州区岷山路的天水某公司统办楼,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机要室,盗窃“吉祥”兰州香烟十条、“茅台”酒两瓶、“五粮液”酒一瓶,共计价值7010元。
而在此前,张某因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2007年、2010年3次被判刑、劳动教养,2012年2月12日才刑满释放,但释放后不思悔改,2个多月后又重操旧业。
去年12月17日,检察机关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3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窗入室,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辨称其并未实施盗窃,经查,在侦查中,张某对2012年4月8日晚,在天水某公司统办楼撬窗入室实施盗窃的事实曾作过详细供述,所供内容与现场勘查的情况相符,且有其所留指印予以证实,所以,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数次处罚,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今年初,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