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一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
天水市首例强制医疗案审结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彭爱铭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案件,但对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该如何处置,法律也显得很“尴尬”。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

    2013年6月3日,天水市首例强制医疗案审结,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一名因实施故意伤害而致人轻伤的精神病患者决定强制医疗。

    无端猜忌

    致人轻伤

    1951年出生的王某,家住秦州区某村。2012年9月1日,王某在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躁狂发生,精神分裂症?”。2012年12月11日18时许,王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与本村村民汪某(化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手持砍刀找至同村一村民家,将在此地窜门的汪某右腿部砍伤。

    汪某经天水四O七医院诊断:右膝部刀伤,失血性休克。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右下肢损伤属轻伤。

    2013年1月17日,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在侦查中,秦州公安分局委托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于今年4月2日对王某精神状况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患偏执型分裂症。作案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4月16日,王某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后来被送医院治疗。

    4月26日,秦州公安分局启动对王某的强制医疗程序,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另外,侦查中,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汪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汪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首名病患

    强制医疗

    5月21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2013)第0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涉案精神病人王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于5月23日立案,先期会见了被申请人王某,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6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因无端猜忌而实施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应予支持。

    6月3日,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天秦刑特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强制医疗。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新增规定

    彰显双重关怀

    据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将人打伤打死的案件,更多由其家人或监护人负责,很少有政府部门的实质性介入,由于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贫困,根本无力看管或对其医疗,使精神病人的监管成为社会一大难题。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是对强制医疗案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公众安全,同时对肇事惹祸的精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既能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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