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小区锅炉房 业主状告开发商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王建华 通讯员张晓萍】在没有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下,开发商私自将小区停用的供暖锅炉房及煤棚出售,业主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这起业主状告开发商一案,以开发商出售房屋无效而告终。 渭滨大厦小区坐落于麦积区道南渭滨北路东,麦积区城建开发公司为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并负责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1997年,渭滨大厦小区投入使用,配备有37.15平方米的供暖设施锅炉房及20平方米的煤棚等配套公用设施,并进行自行供暖。

    2004年10月11日,天水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接管了渭滨大厦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2002年10月16日,麦积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凡是集中供热覆盖区分散的采暖锅炉无条件关闭。渭滨大厦小区被列入桥北集中供暖第一批关闭采暖锅炉单位名单,此后该小区每年采暖季实行集中供暖。小区锅炉房及煤棚闲置,但该小区供暖阀门仍在锅炉房内,每年供暖前的锅炉打压及供暖期间锅炉的检修均在锅炉房内进行。

    2004年11月5日,城建开发公司将渭滨大厦小区锅炉房以每平方米500元,总价18575元的价格卖给小区住户刘某。2005年9月5日,城建开发公司又将锅炉房附属的煤棚以每平方米200元,总价4000元的价格又卖给刘某。2010年1月21日,刘某死亡,渭滨大厦小区锅炉房及煤棚由其妻王某实际占有,并出租给他人使用。 现阶段,渭滨大厦小区每年供暖前的锅炉打压及供暖期间锅炉的检修均须在锅炉房内进行,使得该小区的供暖问题受制于锅炉房的占有者。

    小区居民为了在供暖期间不在受制于他人,2012年1月份,渭滨大厦全体业主联名将麦积区城建开发公司、小区锅炉房及煤棚的占有者王某共同告上法庭,以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城建开发公司与刘某的买卖无效,要求返回锅炉房及煤棚。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被告麦积区城建开发公司作为渭滨大厦小区的建设单位,无权对小区的共用设施进行处分。对于锅炉房的处分也应当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一半以上通过,才有权作出买卖。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于锅炉房的处分召开业主大会并征得了相关业主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其擅自对锅炉房及煤棚进行出卖,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被告城建开发公司在事先未取得业主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区锅炉房及煤棚出卖给他人,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受人刘某对于锅炉房及煤棚的取得及占用无法律依据。

    随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麦积区城建开发公司与刘某之间关于锅炉房、煤棚的买卖无效。被告刘某的妻子向原告麦积区渭滨大厦小区业主返还锅炉房及煤棚。

    一审判决后,被告麦积区城建开发公司与刘某的妻子不服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麦积区城建开发公司与刘某的妻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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