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一个世纪以来,毒品就像瘟疫一样在全球蔓延,成为威胁人类生存最严重的医学和社会问题之一。对于毒品,人们最大的忠告是:远离,终生远离!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我省广河县一男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且指使一名兰州女子将携带的毒品藏于胸罩内,最终,两人因分别犯贩卖、窝藏毒品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1年10月的一天,我省广河县的邓某驾车按照事先与吸毒人员马某的约定,来到天定高速公路公路鸳鸯服务区附近,邓某下车后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收取毒款6500元。
距上次交易约10天后,邓某驾车至天定高速公路鸳鸯服务区附近,邓某下车后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5克,收取毒款约9700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邓某驾车至天定高速公路渭源县出口附近,邓某下车后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克,收取毒款约12700元。
2011年12月3日15时许,马某再次电话联系邓某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70克,并约定在天定高速公路鸳鸯服务区附近交易。邓某携带毒品与1992年出生的张某驾车驶往约定交易地点。途中,邓某将一包毒品交予张某,张某按照邓某的要求将此包毒品藏于自己的胸罩内。到达鸳鸯服务区后,邓某从张某处要回藏匿的那包毒品,遂下车携带毒品与马某交易。邓某、马某二人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在追捕中,邓某将携带的毒品抛弃于高速公路,后在邓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高速公路护坡上找到了邓某抛弃的一包毒品,经称量净重为20克,对查获的20克可疑物品进行检验,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综上,被告人邓某贩卖毒品共计65克。
2011年12月,张某、邓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先后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邓某、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其实,1983年出生的邓某,2001年就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随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张某犯窝藏毒品罪,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中院审理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65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的前3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证人马某的证言在具体情节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及毒品克数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间接证实交易的时间、地点,与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证人马某的证言相一致,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被告人邓某多次给他人大量贩卖毒品海洛因,且系毒品累犯及再犯,本应严惩,但鉴于最后一次贩卖毒品时,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积极交纳部分财产附加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判处。
被告人张某使用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方式,按照他人的指使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且有张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知道窝藏的是毒品的交代在卷佐证,应认定为主观上明知而为他人窝藏毒品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称不明知窝藏的是毒品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并非主动替他人携带窝藏毒品,是在他人的指使下所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应从轻判处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
2012年11月,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对被告人邓某、张某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纳2万元整)。以被告人张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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