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景春燕
日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嫁妇女状告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系列案件,15名出嫁女以娘家村委会、村民小组违法剥夺其享有的土地补偿款为由,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回放:
未享有土地补偿款 15位“出嫁女”状告村委会
杨某等15名妇女均系麦积区马跑泉镇马跑泉村村民,后于2003年至2006年相继结婚出嫁到外村或社区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她们均分到了承包地。2012年,马跑泉村8亩机动地被依法征收,村民小组讨论后认为:15名出嫁女户口虽在本村,但已外嫁,实际上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予以分配。15名出嫁女未享有土地补偿款,多次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15名出嫁女虽已外嫁,但在现居住地并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权益,无固定职业,无其他生活来源。村民小组现保留其承包地,是其基本生活保障。据此,麦积区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对此,被告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服,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经二审审理,认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上诉,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出嫁女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庭审中,杨某等15名出嫁女提供了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该两份证据均证明他们住址为出嫁前的村小组。他们于2003年以后陆续结婚出嫁到外村,但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身份,她们的户籍一直在该村小组,并未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杨某等15名出嫁女应享受各自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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