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多年退休 索要补偿遭拒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记者柏拓 通讯员何碧龙

    仲裁维权终止劳动关系后 现单位应给一定补偿

    由于原单位改制,家住麦积区的李先生下岗失业。好在于从1999年起,他在一所驾校重新找到了一份教练员的工作,和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该校工作期间,李先生一直以原单位的名义,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

    转眼间14年过去了。李先生在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并退休,而在驾校工作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今年3月21日,李先生将年满60周岁,教练证也在该日到期。同年3月1日,李先生接到了驾校的提前通知:双方于本月底终止劳动关系。

    李先生认为,他在这所驾校工作长达14年之久,驾校却一直没给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在他在驾校工作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驾校就应该支付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他遂找到了驾校负责人提出了要求,但被拒绝。

    于是,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驾校在退休时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21000元。

    争议焦点员工自缴养老保险金 能否向现单位要补偿

    李先生在驾校工作14年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驾校一直未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李先生在原单位下岗后,只是借单位的名义,实质上一直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个人在缴纳养老保险,所有费用由自己承担。对于他这种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能否向重新就业的驾校提出经济补偿请求呢?

    该案在分析讨论时,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有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李先生今年3月底和驾校终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60周岁,且于今年4月1日开始享受在原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不应再有经济补偿。

    另一种意见却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虽然规定了劳动者到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给予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应该是指驾校依法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并在驾校退休的情形。

    而事实上驾校一直未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李先生仅在驾校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已,其退休手续是在原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法》虽未对职工在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甲方工作至退休做出相关规定,但根据法律推定原则,劳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即为允许的。也就是说,驾校要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至李先生退休时止,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否则,驾校就应为李先生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调解结果劳动者领到补偿金

    最终,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倾向于后一种意见。经过调解,以该驾校向李先生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金结束了双方的纠纷。

    就此,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中,如果驾校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李先生经驾校办理退休手续,驾校自然不存在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李先生于2013年3月以前与驾校解除劳动关系,既可以获得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又可以享受经济补偿。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反而规避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精神。在法学理论上,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但是,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而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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