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货车去抵债 车主讨回公道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记者王琳 通讯员郭红

    麦积区一车主新买来使用不久的货车,被人骗取后抵偿了所欠他人的债务,车主几经周折通过法院,讨回了公道。

    追索债务非法扣车

    2009年4月9日,麦积区的董某购买了一辆双桥货车,用于自己承包的工程从事运送石料。该车购车价款、交纳车辆购置税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共计价值32万余元。孙某自己购买的一辆汽车,也在董某承包的工程中跑运输。

    2009年10月12日下午,孙某因与董某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遂骗取董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非法扣押。当晚,孙某将该车交付给梁某用以抵偿自己欠梁某的债务。梁某对此明知,仍然接收并持续占有使用。

    2009年10月13日,原告董某以被告孙某涉嫌构成诈骗罪为由,向麦积警方报案。麦积警方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董某认为孙某的行为,不但造成他价值30余万元的一辆新车损失,而且导致其停运损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孙某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于2012年10月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孙某、梁某以及这家汽车销售商一并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其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共计61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董某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汽车销售商的委托代理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梁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汽车销售商辩称:该公司与原告董某没有任何债务关系,孙某扣董某的车是孙某的个人行为,该公司既不知情也未指使,故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与其无关,实属诬告。被告孙某、梁某未答辩。

    原告董某对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各项损失的依据,包括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交强险发票等材料。

    庭审中,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麦积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案件调查材料50页,试图证明,因被告汽车销售商的误导,造成被告孙某非法扣车。被告梁某明知诉争车辆系非法扣押,却仍然继续占有,被告梁某与被告孙某系合伙关系,双方构成共同侵权。

    经法院质证,被告汽车销售商无异议。被告梁某与被告孙某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法院审查原件,核对复印件无异。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要件,能够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故予以采信。经当事人诉辩陈述、举证、庭审质证程序及法院认证结论,法院认定了这些事实。

    赔偿货车停运等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董某对诉争货车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未经原告同意,为追索债务非法扣押诉争货车,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梁某明知被告孙某用以抵偿合伙债务的货车系非法取得,仍然接收并占有、使用至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孙某、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汽车销售商既没有引诱、指使或者参与二被告非法扣车,也不存在对被告孙某所谓的误导问题,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因被告孙某、梁某非法占有、使用原告董某的车辆数年,扣除车辆折旧与损耗后,车辆残值与原值相距甚远,故返还原物车辆已经没有必要。故依法应当由被告孙某、梁某折价赔偿。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车辆被非法扣押后,原告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原告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采取了适当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上述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支持。但从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原告并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该期间损失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由被告孙某赔偿原告董某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共计45万余元;由被告梁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汽车销售商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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