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方琼】偷了一辆价值2060余元的电动车,却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秦州区的徐某就干了这件“亏本”的事。不过,只要干了违法的事,终究是得不偿失的。
事情还要从今年2月说起,2月8日下午17时许,赵先生和妻子将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龙城广场西南角长昌超市门口。回来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原来,电动车此时已被徐某偷走了。破案后,警方将价值2060余元的电动车追回并还给了失主。
今年5月8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追回,故可从轻处罚。
10月8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