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店主赔了员工两倍工资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刘军辉)

    员工反映

    员工辞职时店主给其结清了工资,时隔半月,该员工向店主提出了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要求,被店主拒绝。在本报的督促和麦积区劳动部门的帮助下,10月15日,这起劳动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10月14日,家住清水县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今年7月22日,她被麦积区一家服装专卖店招为导购员,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次月10日发放。9月21日,因工作琐事,她与店主张女士发生了激烈争吵,次日便向店主提出辞职。离职时,店主也结清了她的全部工资。

    几天后,有朋友提醒她,该服装店聘用她后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店主应该给她支付双倍的工资。于是,李女士找到店主提出此要求,结果被店主回绝。

    ◎记者调查

    接到李女士的投诉,记者采访了该服装店张店主。她说,李女士每月的工资都是按时发放的,店里从未拖欠她一分钱的工资,并且李女士辞职时,店里也结清了她所有工资。张店主给记者出示了李女士领取工资时打的收条凭证。同时,张店主也承认,李女士在职时,店里的确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其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数额及发放时间。对李女士执意要求她赔偿,张店主觉得很委屈、不合理。

    ◎处理结果

    那么,李女士能不能以服装店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其支付她双倍工资呢?就此记者采访了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人员对此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女士从7月22日入职到9月22日离职,工作已达两个月时间,店主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虽然张店主已结清了李女士所有的工资,但应当依法向李女士支付1个月的双倍工资。

    10月15日上午,李女士向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书面投诉书,工作人员受理并立案调查了此事。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劳动监察人员在调查询问该店张店主之后,向其讲解了有关规定,最终,经过调解,张店主向离职的员工李女士当场支付了1500元的双倍工资。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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