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一男子与一有夫之妇合伙租铺面做生意,并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当女方提出断绝关系时,男子心生怨恨,竟将女方年仅12岁的外甥杀害。11月1日,甘谷县“1·8”杀人案凶犯李某被执行了死刑。
甘谷县的李某出生于1989年。2009年底,李某与有夫之妇的王某在甘谷县金山乡街道上合租一铺面经营烧烤、麻辣烫生意期间,二人日久生情,曾多次发生两性关系。2010年12月,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提出断绝关系,并将此事告诉自己的丈夫,李某为此心生怨恨,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威胁王某并扬言杀害其家人,并准备了一把杀猪刀。
2011年1月8日上午,李某与王某的外甥明明(化名,殁年12岁)上网聊天时,得知明明在甘谷县新兴镇某村的亲戚家,即产生了杀害明明报复王某之念。当日14时许,李某以外出游玩为名,将明明骗至新兴镇渭水峪村下庄南陇海铁路附近一排水涵洞边,趁明明不备,将其拽入排水涵洞内,并给王某打电话、发短信称已经控制了明明。李某让明明与王某通话后即挂断电话,不顾明明求饶、反抗,持杀猪刀朝明明胸部、腹部、背部等处捅刺数刀,致明明因双肺及肝脏破裂导致大失血并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李某作案后潜逃。1月12日凌晨,李某在河南新乡市一农户家被抓获。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李某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最高院核准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月1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李某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法对其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