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记者 蔚军平
秦安县一名经商的中年人,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5万元借给了自己的弟弟,妻子得知此事后一怒之下诉至法庭,要求与丈夫离婚……
案件回放
秦安县的阿强、阿丽(化名)夫妇辛苦打拼经商多年。今年初,为了45万元钱,双方闹起矛盾来,以至于妻子阿丽将丈夫阿强告上法院,要与丈夫离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还要从借钱说起,阿强的弟弟做生意需要钱,于是向阿强借钱,阿强便将夫妻两人辛辛苦苦挣来的45万元的共同财产,全部借给了弟弟,这么大的事,他却没有告诉妻子。
当阿丽到银行持卡取钱时,才发现卡上的钱已所剩无几,阿丽质问丈夫存款的去向,丈夫承认把钱借给了自己的弟弟。于是,夫妻间发生争执,阿丽认为4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阿强要出借应先征得自己同意,丈夫认为自己有权处分家庭财产,并责备妻子不懂人情。于是,在今年4月,妻子一气之下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阿强离婚,最终,在法官耐心说服下,夫妻双方才言归于好。
法官说法
秦安县人民法院法官:秦娟 据秦娟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不当而引发的离婚纠纷,被告阿强大男子主义严重,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二人辛辛苦苦挣来的45万元共同财产,全部借给他人,此举欠妥。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丈夫起初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法官多次向阿强讲解法律,最终,他向妻子道歉,承认自己未征得妻子的同意,将共同财产借给其弟是错误的,并与其弟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妻子也原谅了丈夫的行为,经法官劝导,夫妻双方言归于好。
秦娟法官说,夫妻应相互尊重,以诚相待,在面对影响家庭重大利益问题时应互相协商,耐心沟通,在日常生活中应弘扬家庭美德,在不违背人情和常理的情况下,正确处理亲友借贷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安全,这样的婚姻关系才会更加牢靠,家庭才能更加稳固。
律师观点
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
刘平律师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由丈夫“一言堂”处理家庭事务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农村,这与受传统观念影响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一定的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和约束各自的行为,普法宣传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在本案中,阿强不经妻子同意而向亲友大额借出款项,已经侵犯到妻子的权利,其行为构成侵权。 妻子的行为应当肯定和称赞,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能想到依法行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过,作为夫妻,对于生活中因钱财出现的矛盾,兴师动众就选择起诉离婚,这一行为过于草率并不可取。
对于本案,妻子不妨直接对丈夫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延伸思考
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
刘平律师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由丈夫“一言堂”处理家庭事务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农村,这与受传统观念影响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一定的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和约束各自的行为,普法宣传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在本案中,阿强不经妻子同意而向亲友大额借出款项,已经侵犯到妻子的权利,其行为构成侵权。 妻子的行为应当肯定和称赞,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能想到依法行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过,作为夫妻,对于生活中因钱财出现的矛盾,兴师动众就选择起诉离婚,这一行为过于草率并不可取。
对于本案,妻子不妨直接对丈夫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延伸思考
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
刘平律师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由丈夫“一言堂”处理家庭事务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农村,这与受传统观念影响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一定的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和约束各自的行为,普法宣传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在本案中,阿强不经妻子同意而向亲友大额借出款项,已经侵犯到妻子的权利,其行为构成侵权。 妻子的行为应当肯定和称赞,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能想到依法行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过,作为夫妻,对于生活中因钱财出现的矛盾,兴师动众就选择起诉离婚,这一行为过于草率并不可取。
对于本案,妻子不妨直接对丈夫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延伸思考
这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到了夫妻双方和好如初的好结果。如果,我们将这一案例进行相关的延伸假设,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又是如何规定的啦?
假如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向别人张口借了钱,那么,这笔钱由丈夫一人偿还?还是与妻子共同偿还?
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说,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而且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当然也有妻子的份。至于丈夫把这笔钱借来干什么,也不管妻子一方是否知情,这都是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夫妻对婚内财产有约定或在离婚时,法律规定就有所不同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以下相关法条可以适用。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街谈巷议
对于阿强夫妇所经历的借钱风波,假如发生在自己身上,该如何处理了?
记者以“把钱借给亲戚朋友,你会告诉妻子或丈夫吗”为题,进行了探讨式采访,得出了告知和不告知两种回答。 通过梳理不难看出,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条件、年龄等差异以及夫妻所处角色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论何种情况,夫妻间只有完全信任和尊重,夫妻感情才会历久弥新。
告知
天水美艺婚庆店员工:万女士 万女士从事婚庆这一行,经常与喜事打交道。她说新婚夫妇都把婚姻生活看得很幸福和美好,但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的事,要处理好这些事,不让婚姻生活亮红灯,她觉得夫妻间的互相信任和尊重十分重要,应该把钱借出的事告诉丈夫。
她说,许多新人在结婚庆典上,有亲朋好友的共同见证,在司仪的发问下,海誓山盟彼此要互敬互爱,信任和尊重对方,既然承诺了就应该将诺言延续至婚后生活的点点滴滴中,也包括钱财的支配使用,40多万元并非小数目,所以,不论钱数大小,无论将钱借给谁,处于信任,她也希望丈夫能将借钱的事主动告诉妻子,让妻子享有知情权。
天水某化妆品经销商:高先生
高先生说,刚结婚时,自己太大男子主义,给朋友借钱的事,从来没给妻子说过。但他有一次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外国笑话,笑过之后让他很有感悟,从那以后,他有什么事都会与妻子沟通,以免造成误会,他也想让在家中较强势的丈夫看到这个笑话。
笑话是这样的:当老婆刚刚洗完澡出来,老公正要开始沐浴时,门铃响了。在几秒争吵谁该去应门之后,老婆裹了条毛巾急忙下去开门。她打开门看见男子A,她的邻居。在她还没开口之前,A就说:“如果你把毛巾拿下来,那我就给你800美元!”老婆想了想,就脱下毛巾,裸站在A的面前,几秒钟之后A给了钱就走了。老婆既困惑又高兴地裹上毛巾上了楼。当她回到浴室,老公问她“刚刚是谁?”“隔壁A!”她回答。“很好,”老公说:“他有没有将他欠我的800美元还我?”老婆听后恍然大悟……
高先生认为,夫妻间应该分享彼此的信息,还得及时。
不告知
天水某广告公司经理:任先生
阿强以“自己有权处分家庭财产”为由,没向妻子说借钱的事,也不知,他是否还有其它想法,但是,作为男人很能理解阿强的行为,换成自己也会不告诉妻子,任先生说。
当一个男人有了自己的一番事业并为之苦心经营时,机遇有多大,投资风险就有多大,将钱用于扩大经营,或借给别人,都可视为一种投资,投资就或多或少存在风险。阿强没有告诉妻子,或许是一种善意的谎言,而并非隐瞒。要支配这么一大笔钱,对于钱多还是钱少的人来说,都是一种负担,一个人担心就够了,何必要让夫妻都为此担心了,所以,任先生觉得可以把阿强的行为视作一种对妻子的爱,一种保护。
市内某企业职工: 陈先生
陈先生说,按道理,结了婚凡事夫妻都应商量着办,没秘密可言,可是,有些事不告诉妻子也是无奈之举。
他没结婚前,自己有困难向朋友借钱时都如了愿,暂且不说钱数多少,朋友的雪中送炭着实让他心存感激,感受到了一种能得到朋友信任的喜悦和欣慰。结婚后,负担也重了,有朋友向他借钱,想和妻子商量着量力而行帮朋友,可妻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而且为此事不停地唠叨,不仅让他在朋友面前很尴尬,没有了面子,也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与妻子难沟通,后来他把借钱给别人甚至向别人借钱的事也不再告诉妻子,而是“克扣”厂里发给自己的奖金,独自打理起“小金库”,借进借出,图了个小家“无战事”,在朋友面前也争回了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