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晓华 通讯员高峰】在转让集资房期间,买卖双方出现纠纷,闹上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卖主一方返还转让款。
麦积区下曲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在渭滨北路东延段渭水家园旁边开发建设渭北住宅区集资房。2011年8月28日,经中间人李某介绍,麦积区城镇居民张某(女)与下曲村村民米某签订集资房转让协议。
协议当时约定,由米某将他的集资房——渭北住宅区12号楼112室转让给张某,房屋价格为315055元。张某支付米某集资楼房转让款21000元,过后向村委会交付购房价款315055元。当日,张某就给付某支付了21000元的集资楼房转让款。米某收到钱款后,将3000元支付给了中间人李某。
今年2月,当张某到村委会交付购房价款时,却被告知,该房屋已于去年6月份被村委会收回。为此,张某向米某多次提出要求返还集资楼房转让款21000元,但遭到拒绝。张某一纸诉状将米某告上了法庭。
麦积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收条一份。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异议认为,被告只收到原告给付的其中18000元。剩余3000元,已经由被告支付给了中间人。经审核,法院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米某未就其主张举证。
法院认为,根据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中,原告张某为城镇居民,其与被告米某签订合同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政策。因此,依据《合同法》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依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请求返还房屋转让费21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11月18日,记者从麦积区法院获悉。10月,法院判决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由被告米某返还原告张某交付的集资楼房转让款21000元。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