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樊江强】儿子患有脑瘫,其母却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诉至法院与丈夫离婚,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麦积区的阿丽(化名)与阿强(化名)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十个月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2006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年初,妻子阿丽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等为由,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丈夫阿强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随后受理了这起原告阿丽诉被告阿强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阿丽称,自己和被告于2006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且由于双方在婚前了解不深,加之性格不合,渐渐出现矛盾。自儿子出生后,被告以外出务工为名,常年不回家,也不给家里寄钱维持家庭生活,自己独自带孩子操持家务。双方自2012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
被告阿强辩称,自己与原告于2006年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当年领取了结婚证,可见双方在婚前已充分了解。双方并非自2012年开始分居,双方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好而不在一起的。此外,自己在外务工时将工资寄给原告,可见双方感情很好,原告是不想抚养身体残疾的儿子才提出与自己离婚的。
18日,据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阿丽、阿强夫妇婚后生有一子,孩子今年已6岁,患有先天性脑瘫。法官说,判准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相识十个月后自愿登记结婚,可知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为了生活外出务工,由原告在家抚养婚生的残疾儿子,可知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诉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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