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莹 通讯员颉娜】麦积区一市民在2006年购买一套房屋后,至今拖欠7.8万多元的房款未付清。建筑公司将该市民告上法庭后,日前法院判令该市民:除须付清拖欠的房屋价款、附属设施价款外,还须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18日,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告诉记者,2006年,市内一家建筑公司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住房问题,在麦积区开发建设了两栋住宅楼。2006年7月房屋建成,该公司为单位职工进行了安置分配。由于房源宽裕,该公司后来将部分房屋面向社会出售,市民陈某获知消息后现场看房,看中了一套73.8㎡的房屋,并于2006年8月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1600元㎡,房款总价12万多元。签订合同当天,陈某缴纳房款4.2万元,约定剩余的7.8万多元房款于2006年年底缴清。
到了2006年底缴款之日,陈某并未如约履行缴款义务,建筑公司多次催促陈某缴款,陈某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至2009年1月,该建筑公司准备为住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便再次追问陈某是否真要此房,如不要,就退房;若要房,必须交清欠款并提供相关证件。于是陈某再次与该公司协商,明确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并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要求建筑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随后,建筑公司为所有住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陈某一直以没有能力为由,未交清自己所拖欠的7.8万多元房款。
今年,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讲明自2006年双方协议签订至今年起诉的七年期间,该公司多次向陈某催要房款,陈某均称无能力给付房款,也不领取房屋产权证及房屋钥匙,导致房屋至今空置。在此情形下,建筑公司也提出多套协商解决方案,但陈某均不同意,坚持说要购买房屋,却又拒不给付房款。
11月,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陈某对于自己拖欠部分房款及房屋附属设施的价款均予以认可,但仍然坚称自己无能力给付房款,并且要求建筑公司先向他交付房屋产权证。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14日,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陈某给付建筑公司拖欠的房屋价款、附属设施价款,以及延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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