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王晓华 通讯员魏华】一村民家盖楼,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人员因操作不慎摔伤。因住院费用问题,伤者将房主及承包人告上了法庭。
家住麦积区的奚某为农村建房工程承包人,2011年8月间,奚某承揽了同村村民张某的两层住宅楼房建筑工程,席某受其雇用为其提供劳务。8月24日下午,席某在该工程一楼楼顶操作电动葫芦起吊建筑材料时。突然,固定电动葫芦三脚支架的铁丝断开了,电动葫芦翻倒掉落地面,席某也随之从一楼楼顶摔落在地。当日,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双侧前臂骨折、右桡神经损伤。住院21天后出院。
住院期间,承包人奚某支付费用18369余元,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2405余元。出院后,席某自行支出门诊检查费用369.50元。因奚某只支付了席某部分医疗费用,对其他损失一直未予赔偿,而房主张某明知奚某无建筑施工资质,却将房屋工程给其承包,席某认为,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便将二人同时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告奚某确实无建筑施工资质。经审核,原告席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为4293.12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席某向被告奚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张某将房屋建筑工程交由被告奚某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结合本案事实,造成原告受伤的主因是电动葫芦支架倒塌所致。原告席某对其受伤后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原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11月24日,记者在麦积区法院获悉,经麦积区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奚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计3649.15元;被告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计643.97元。至于被告奚某垫付5964.08元,因原告未诉请且无过错,其可按本案责任比例,向被告张某另行主张。案件受理费4858元,由原告席某负担4600元,被告奚某负担200元,被告张某负担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