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王莹 通讯员周呈祥】27日,记者从麦积区人民法院甘泉法庭获悉,修村路工程的一工头购买水泥时与商家约定分期付款,但是由于几次付款中多人参与,并且没有收据,最后被商家告上了法庭。经过麦积区法院成功调解此事,工头表示年底付清欠款。
2012年,市民王某承包了麦积区某村庄的道路硬化工程,从建材商家曲某处进购工程所需的水泥,双方商定水泥款可分期支付。自2012年4月份以来,王某便陆续从曲某处购买了工程所用的水泥,王某的会计给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1月,王某和曲某进行了核算,王某给曲某出具了拖欠3万元货款的欠条,当晚在曲某家,王某向曲某给付了货款15000元,但是两人对王某会计所付的15000元货款说法不一,并且发生争议。因王某手中未拿付款收据,按照双方约定,凭付款收据结算,因此曲某坚持向王某索要剩余的货款,或者出示收据也行,但是王某认为货款已付清,拒绝支付。曲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帮助他追讨欠款。
甘泉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知被告王某应诉,王某坚称货款已付清,自己在外地,拒绝到庭。针对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深入王某家中,邀请其父母及妻子对其做工作。王某感于法官的诚恳,按时到庭参加了庭审。通过证据交换程序,王某未拿出付款凭据,法官向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王某认识到向他人付款时需保留收据的重要性,同意于今年年底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部分货款。至此,这起因货款支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