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8年 赔偿仍未兑现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本报记者 柏拓

   10多年前,原麦积区东岔乡郭漆村(现东岔镇东岔村)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砍伐了村民卫旺子家的6棵经济树木。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卫旺子选择了依法维权。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官司打赢8年了,他却至今未拿到所判决的3168元赔偿金。

    11月份,卫旺子通过本报生活热线反映了自己遇到的这件烦心事。他说:“8年前的3168元今天还能值多少钱,为何东岔村委会连这点钱也不肯赔呢?法院的判决书对东岔村委会来说竟然成了一纸空文,实在让人有点匪夷所思。”

    14年前电网改造 6棵经济树木被砍

    事情还得从14年前说起。1997年8月份至1999年9月份期间,原东岔电管站与原东岔乡郭漆村(现东岔镇东岔村)进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工程需架设一条高低压线路,其中,10千伏的3.97公里、0.4千伏的5.3公里。恰好,这条线路通过了村民卫旺子家承包的责任田。因架设线路需要,卫旺子家承包责任田中及地边上的6棵经济树木被砍伐。其中,板栗树3棵、核桃树2棵、柿子树1棵。

    之后,卫旺子多次找乡政府、村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对其被砍伐的6棵经济树木进行赔偿。但从1999年9月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结束后的5年间,卫旺子的索赔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官司打赢8年

    赔偿金仍未到手

    2004年,卫旺子一纸诉状将麦积区电力局和东岔村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依据卫旺子申请,麦积区人民法院委托该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树木价格进行了鉴定,结果表明其果树损失为3168元。

    当年,麦积区人民法院(2004)北开经初字第114号判决,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东岔镇东岔村委会赔偿卫旺子6棵经济树木的经济损失1056元;麦积区电力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由于认为赔偿金太少等原因,卫旺子又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市中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处赔偿标准欠妥。该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卫旺子的经济树木因东岔村进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遭受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关于这些树木的补偿标准,应以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委托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最后确认的“对卫旺子造成的损失应为3168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市中院遂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2005)天民一终字第98号判决:东岔镇东岔村委会赔偿卫旺子6棵经济树木的经济损失3168元。

    然而,让卫旺子没想到的是,虽然判决生效后他曾几次向麦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也曾几次予以执行,但他至今没有拿到这笔赔偿金。

    村委会借口太多

    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既然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都认定,东岔镇东岔村委会赔偿卫旺子6棵经济树木的经济损失3168元,缘何该村委会却一直不予赔付呢?

    11月份,该村委会主任李维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主要的原因有四个:村上没有这笔钱进行赔付;本身是原郭漆村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发生的事情,只不过郭漆村于2005年撤并到了东岔村而已;当时,郭漆村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曾向村民进行过集资,每口人300元,卫旺子家共6口人,应集资1800元,但他家既没投工,又未集资分文;2008年、2009年期间,他们东岔村委会曾召集原郭漆村村民开过会,征求过大家的意见,但村民都不同意对卫旺子家进行赔偿。

    对此,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王朝晖主任认为,李维东所说的都是该村委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理由,但并不是其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的理由。如果该村委会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适,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在申诉成功之前,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否则便是对法律的藐视。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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