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 仅因为在乘电梯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家住麦积区渭南镇的90后少年缑某冲动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他人戳成重伤。法律不因无知和冲动而免责,为此,缑某被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缑某与朋友在秦州区一KTV楼下乘坐电梯时与被害人刘某等人发生争执,撕打中缑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刘某右肋部、右腿部连戳两刀,致其右下肢损伤伴大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属重伤。
案件审理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缑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缑某父亲赔偿受害人刘某经济损失3.4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景春燕 郭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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