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麦积区一男子为了阻止欲乘坐出租车离去的朋友,在阻拦准备驶离的出租车未果后,将出租车司机拉下车,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因男子悔罪等原因,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
2013年5月1日凌晨1时许,麦积区的张某和朋友小丽(化名)等人酒后回家,到秦州区东方红新村西村口时,小丽欲乘坐司机向某驾驶的出租车离开,张某阻拦准备离开的出租车未果后,将向某拉下出租车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受伤。
向某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鼻外伤属轻伤。
7月18日,张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11月27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向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张某赔偿向某经济损失8000元,并已履行,向某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今年2月14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系初犯,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所以,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中被害人的伤情、被告人的赔偿、悔罪等情况,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所以,可适用缓刑。
法院随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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