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建华 通讯员张晓萍】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行为的准则,违反合同设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近日,麦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并以调解方式化解了纠纷。
在麦积区经商的刘某多年来长期租赁麦积区某公司的门面房经营生意,双方是每年签一次租赁合同。2013年8月,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持制式合同找到刘某,要求续订合同,并要求刘某先签字,随后将合同拿回公司盖章,刘某遂在合同上签了字。
2013年9月,在盖章合同还没有拿来的情况下,刘某对租赁的门面进行了装修。10月,该公司工作人员找到刘某,称双方之间的合同未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双方不再续签合同,要求刘某搬出所租赁的门面房。
刘某提出其已对租赁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购置了货架,现在要是搬走另找铺面,自己的损失可就大了。在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无果的情况下,刘某拒绝搬走。12月31日,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麦积区法院民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要求出租方赔偿其装修及购置货架等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在双方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的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双方之间多年来存在着租赁关系,原告又向被告刘某发出了订立合同的邀请,刘某在合同上签字后,原告本应及时在合同上盖章,完成合同订立行为,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续约,也应及时向刘某告知。但原告并没有及时告知被告,原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刘某的损失其应当予以赔偿。刘某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其拒绝搬房的行为也属不当。
2月14日,经过法庭调解,原告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刘某也承诺限期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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