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伤的邻里情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记者 蔚军平

    扫雪时与亲房邻居发生争执后,亲房被打伤;为排水管的排水问题,邻居间大打出手均受了伤;被邻居怀疑踩踏了屋顶,男子竟然向女邻居动粗,生活中遇到的这些邻里间的琐事纠纷,因不能理智、妥善处理,不但导致邻里失和人员受伤,而且还对簿公堂,赔了损失,受了刑罚,真是悔不当初,毕竟远亲不如近邻。

    父亲扫雪起争执 儿子打伤亲房

    缘由:扫雪

    秦州区的董某,家住藉口镇某村,去年2月20日11时许,董某的父亲扫雪时,与同族亲房阿禄、阿元(均为化名)父子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撕扯、殴打,董某将阿禄肋部打伤。

    经天水市中医院诊断:阿禄右侧第4--7肋骨骨折;双肺下叶后基底段索条影。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禄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

    去年6月13日,董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9月13日,检察机关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魏素梅

    据魏素梅法官介绍,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董某和被害人阿禄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董某赔偿阿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并已履行完毕。阿禄表示对董某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遇事不冷静,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所以,可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法院随后以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排水管排水不畅 邻居厮打均受伤

    缘由:排水不畅

    秦州区的彭某,家住齐寿乡某村,彭某与村民阿亮(化名)为邻居关系。

    2012年7月3日7时许,彭某认为阿亮家的排水管排水时,对自家厕所后墙有影响,便找到阿亮家理论。

    两人一同来到院外水渠查看,其间,两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彭某将阿亮家排水管折断,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厮打中彭某将阿亮头部、左眼部打伤,阿亮也致使彭某头部、右眼部等身体多部位受伤。

    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亮左眼外伤致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视力属轻伤。彭某头皮裂伤、右眼钝挫伤、右侧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

    2012年11月21日,彭某在西宁火车站被西宁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11月26日被押解回天水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甄瑾 审理此案的甄瑾法官告诉记者,法院立案后,于去年9月8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10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阿亮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彭某赔偿阿亮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阿亮对彭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彭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厮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所以,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随后以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怀疑房顶被踩踏 男子打伤女邻居

    缘由:踩踏屋顶

    住在秦州城区的曹某与阿芳(化名)系邻居关系。 2012年10月31日8时许,阿芳发现自家房顶被人踩踏,怀疑是曹某家人所为,便与曹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致阿芳受伤。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阿芳头颅外伤;左肩部外伤,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芳左上肢外伤属轻伤。

    2013年1月11日,曹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9月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逮捕。

    去年11月12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魏素梅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曹某和被害人阿芳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曹某赔偿阿芳经济损失共计3.9万元,并已履行完毕。阿芳表示对曹某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遇事不冷静,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所以,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曹某量刑情节的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法院随后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街谈巷议

    基层调解不能缺位

    秦州区中梁乡李先生:

    在农村,因为通行、采光、排水、家庭关系、土地界畔以及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并不少见,这与农村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有一定的关系,遇事不是理智的相互协商或者寻求村委会、司法所等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用拳头来解决,使邻里关系更加紧张甚至恶化。

    现在,许多农村的青壮年大量外出,只有老人、儿童和妇女留守,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村民都应该心怀包容、理解,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和睦的邻里关系,同时,受益于温馨融洽的邻里关系,对安居乐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另外,巩固好邻里关系,基层的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责无旁贷,发现苗头后应提前介入,营造一个村民遇到纠纷后积极主动向这些机构寻求帮助,以期解决的良好氛围,通过调解平息事端化解纠纷,让基层调解不要缺位。

    邻里应守望相助

    秦州区海林社区居民:赵女士

    现在,对于居住在城市的有些人而言,对自己的邻居似乎都有些“近在咫尺不相识”的感觉,因人情淡化也就谈不上与邻居和睦友善相处了。 邻里关系并非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当自己有一天真遇到急事时,邻居可能就是向你伸出援手的第一个人,所以,作为邻居,遇到琐事纠纷,都应该换位思考,主动付出热情守望相助。同时,作为社区,不妨多开展一些类似“邻里节”等这样的互动活动,增进彼此的感情,在不断改善的邻里关系中避免和化解纠纷。

    记者感言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邻里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邻里和谐,不仅要靠法律来约束,更需要大家提高自身公德意识,换位思考宽容关爱他人。希望这些案例,能让更多的人重新审视自己的邻里关系,更希望,邻里间多些人情味,少些火药味,让和睦友善在邻里间的彼此关爱和笑声中延续。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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