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用工单位办理工伤保险。通讯员刘军辉 摄)
□天天天水网记者 王琳
单位仅为员工办理了意外伤害险
“我们单位已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只要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出面向受伤的职工支付医药费,所以单位没必要再参加工伤保险。”3月5日,记者随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辖区内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时,发现某公司为职工购买的只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着未依法申报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违法行为。
随后,劳动监察大队几次上门,向该公司宣传参加工伤保险对公司的诸多益处,但均遭到公司负责人徐经理的拒绝。
劳动部门督促,单位补办工伤保险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该公司依法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月10日,记者获悉,目前,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已为全部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险是补充,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据麦积区劳动监察人员介绍,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认为只要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等于参加了工伤保险,这其实是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种认识误区。
本案中,该公司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主要针对伤者的医药费。其保障水平低,以盈利为目的;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保障水平高。其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该规定,依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基础性法律地位,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国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而且,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特别福利,而如果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构成了劳动违法行为。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其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还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公司负责人徐经理以购买商业保险来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就意味着,凡《条例》中规定的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对用人单位来说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