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 愁煞企业老板
劳动部门:企业可依法维权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本报记者 王琳

    员工擅自离职

    3月10日上午,麦积区一家企业负责人赵先生来到本报。见到记者,他面带难色地说出了自己心中的不快之事。原来,赵先生最近正在为职工擅自离职的事而烦恼。事情是这样的,小周和小闫与赵先生的企业已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是两人在企业干了一年多时间,在没有与企业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突然离职了。由于小周和小闫的工作岗位是技术员,工作没交接清楚就不来上班,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企业多次通知小周和小闫回来办理工作交接以及相关离职手续,但两人均不予理睬。

    赵先生说,他也曾听其他企业老板说过,一些职工不辞而别后,过一段时间后又回来了,然后就要求企业支付他们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也很担心此类事情的出现,所以不知该如何处理?

    因员工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让企业的经济效益蒙受损失时,作为企业负责人又该怎么办呢?就此事,3月11日,记者与赵先生一起来到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采访。

    劳动部门解困惑

    劳动监察人员给予了这样的解答:该企业职工小周和小闫两人属于自动离职,是职工擅自强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均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企业发生职工擅自离职的情形,为避免职工擅自离职后,又回到企业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为由,向企业主要求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发生,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建议该企业负责人赵先生可采取以下做法,以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在发现职工非正常原因不能按时上班时,企业应及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并告知职工逾期不上班的处理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未按上述通知期限上班的职工,企业可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其次,对于拒绝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的职工,企业可依法单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同时,因职工擅自离职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要求职工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必要时企业可以向擅自离职的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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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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