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打工女子成功维权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本报记者 余碧波 通讯员 刘军辉

    3月13日,陇南礼县的周女士向天水日报报来电说,为还家中外债,她于去年10月初,来到麦积区一家牛肉面馆打工,每天早晨五点半工作至晚上9点半才能下班,她与其负责人口头约定月工资为900元。前不久,她得知自己的工资低于目前麦积区最低工资1080元的标准。2014年过完春节,她曾当面向牛肉面馆的老板要求涨工资,但遭到拒绝。还受到老板的一番斥责“想干就干,不想干走人”。举目无亲的她为了生计只能暂时隐忍下来。她想通过报社了解:目前麦积区最低工资标准到底是多少?

    当天下午,记者特地来到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来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2006]69号)文件规定和《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天人社发[2013]136号)通知要求,麦积区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麦积区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1.4元)。按照通知精神,也就是说在麦积区打工的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任何一家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1080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中,应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随后,记者和劳动监察人员一起,来到周女士上班的牛肉面馆,向其负责人宣传了《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其负责人答应将为周女士涨工资。

    在此,麦积区劳动监察部门再次提醒:所有像周女士一样的打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若老板所发工资少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可要求老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全工资。若老板不补发或拒绝补发,可向劳动监察大队及时投诉维权。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立案查处。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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