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通讯员侯瑞林)近日,秦安县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女农民工讨薪案件。
2013年7月份,宝兰铁路叶堡段新阳钢筋制作厂工班长童某(被告张某的工友)租住在原告杨某家,童某介绍原告给工队做饭,二人在原告家里商量工资时被告张某在场。协商一致后,原告开始为宝兰铁路叶堡段新阳钢筋制作厂工队做饭,从2013年7月14日到2013年9月14日结束,共两个月时间。做饭期间,童某前后共付给原告2000元。后童某于2013年10月份离开秦安,原告遂向被告张某讨要剩余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后发生争执。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做饭2个月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工资应当由谁付、数额为多少存在较大分歧。办案人员多次深入工地,经走访调查查明:介绍原告做饭的童某当时是工队的工班长,承担代发原告工资的责任,其未付清原告工资即离开秦安,下落不明,导致原告的剩余工资无着落,而张某作为被告,其与原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庭审中也未举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能够成立。从法律角度分析,原告工资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此官司由于证据不足,原告面临败诉风险。
县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开展巡回办案。考虑到原告一边独自抚养幼女一边打工实属不易,且司法追求的是案结事了,不仅要及时、高效结案,而且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因此,决定采取巡回办案。在案件办理中,加大调解力度,扩大调解范围,深入工地,找到原告做饭的宝兰铁路客运专线叶堡段四工区新阳钢筋制作厂项目部,与其负责人进行深入的沟通,谈群众路线教育,谈社会道德与司法理念,谈每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谈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重大意义。经过办案人员多方努力和项目部负责人的大力支持,原告拿到了自己的3200元,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完全可以直接判决原告败诉来终结本案,但是经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县法院法官进一步认识到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实际行动真正践行群众路线,最终使群众利益得到了保护,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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