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辛磊】 4月11日,记者在天水市公安局采访获悉,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该局日前下发了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据介绍,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四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排放限值。
通告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外地转入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注册登记;自2014年6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四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告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IV标准的车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条规定的车型目录,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车辆转移登记;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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