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王琳】用工单位在员工应聘之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而在试用期未满,员工就被辞退,这让员工十分不满。
现年25岁的张先生家住麦积区马跑泉镇,今年5月4日,他被麦积区桥南一家私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张先生的月工资为1400元,每月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如果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可转为正式员工,转正后每月工资为1700元。
7月25日,张先生突然接到公司通知,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并让他尽快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张先生表示不接受公司的决定,因此拒绝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此后,张先生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协商要求上班均被拒绝,张先生遂向麦积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试用期内两个月的工资差额600元以及两个月的双倍工资3400元,合计金额4000元,并补签劳动合同。
8月12日,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公司吕经理说,公司近期经营状况不佳,张先生来公司以后,销售业绩一直排名在后,因此不能转为正式员工,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招用他。而张先生认为,既然公司与他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视其试用期不存在,他就应该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每个月1700元的工资待遇,但他实际领取的工资却只有1400元。张先生给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出示了其今年5、6两个月工资条等证据,工资条据显示,该公司已支付其5、6两个月的月工资,均为1400元。该公司对张先生出示的相关证据也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
麦积区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综上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依法做出调解处理,对张先生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工资差额,并补签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也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劳动法规教育,公司负责人也认识到了不妥之处,对劳动部门的调解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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