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清水县的小罗,于2014年5月21日到麦积区某服装店打工。7月26日,因家中有事,于是小罗向服装店老板郑某请事假3天回家处理家中事务。3天后,小罗回店里继续上班。8月初小罗在领取7月工资时,发现少了6天的工资。遂向该服装店老板进行询问,老板翻开该店的规章制度让小罗看,其中明确写着员工事假1天扣发2天工资的条款。小罗觉得该规定不合情理,要求补发3天工资,遭到老板拒绝后,遂向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区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赋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以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保护单位正当利益,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产生法律效力,需满足“三要素”,即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且需告知劳动者,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合法有效。本案中,该服装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扣发工资的内容与《劳动法》相抵触。《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我国其他相关劳动法规、政策只规定,劳动者请事假期间,单位有权利不支付工资。换言之,小罗3天事假,服装店老板可以不发这三天的工资,但请1天事假扣2天工资的规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于法无据。
经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服装店老板及时向小罗补发了扣发3天的工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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