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王琳】员工应聘之时,用人单位收了500元培训费,而当单位因效益不好裁员时,却拒退培训费,这让员工感到不合理。
今年5月,王先生应聘到麦积区一家公司当保安,月工资1800元,并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的同时,公司要求王先生缴纳500元的岗前培训费,在接受了一个月的培训后,他被安排到保安岗位。
正当王先生全力投入工作时,该公司因管理不善,效益大幅下降,连续两个月只给他发放了600元的生活费,这让王先生很担心自己的岗位能否干长久。没想到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辞退了他,并补发了他剩余的工资,但一直没有退还当初收取的500元培训费。
王先生多次要求公司退还培训费,可公司说,他已接受了培训,就应当自己支付费用。多次讨要无果,王先生向麦积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承担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呢?《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见,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该义务。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应该收取员工的培训费?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9月26日,在麦积区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退还了王先生的培训费500元。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常见的名目有风险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为此,劳动部门提醒广大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时,一定要谨慎,用人单位要求缴纳任何费用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若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坚决予以拒绝,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