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约定“不负责工伤”
劳动部门:此免责约定无法律效力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张晨】员工在工作时摔伤后,所在单位只给了1000元,并表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受伤员工气愤之余,向劳动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先生是麦积区一家建筑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与公司签有1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如高先生工作中受伤,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今年9月中旬,高先生在施工时不慎从二楼坠落,致其右大腿骨折。事后,公司下属的建筑队队长王先生只给了他1000元钱便不再过问。高先生住院30余天,花费4000多元,因家中无其他收入,生活陷入困境。在与建筑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高先生日前向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仲裁院工作人员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受伤,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当事人自行处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合同中的这项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

    劳动者有享受工伤待遇的合法权利,即只要有工伤发生,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结果,不管劳动者本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工伤后,如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向受损害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是由合同来约定的,也不是某个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而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该建筑公司对高先生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11月5日,经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由建筑公司支付高先生受伤所花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负责后期治疗的全部费用,由建筑队发给高先生工伤期间工资及部分生活补助5000元。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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