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秦州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赵青霞 何子其】“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是人们对诚信借贷的认可评价,但是仍有人向银行贷款后却到期不还钱,殃及了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在垫付的贷款本息及其利息后,将反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反担保责任,归还银行的贷款。
2012年9月3日,阿霞(化名)与秦州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为二年,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是阿霞的保证人,秦州区某局干部阿芳(化名)是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的反担保人。贷款到期后,阿霞并未还款,秦州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直接从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账户中划扣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732元。
随后,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将阿芳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今年10月24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诉被告阿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诉请要求判令阿芳承担反担保责任,归还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垫付的贷款本息80732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阿芳于今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垫付的贷款本息80732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81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9.15元,因调解结案再减半454.57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
12月2日,记者从秦州区人民法院获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11月初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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