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6日,甘E18345号车在310国道天巉公路行驶时号牌不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

(占用斑马线违停等候交通信号灯。)
●天天天水网记者 景春燕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已经超过2.6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也已近3亿,居世界第一。然而,与快速进入汽车社会的现状相比,中国汽车文明的步伐仍然滞后。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更是薄弱,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非常普遍。
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提出了“抵制七类违法 安全文明出行”的主题。七类违法具体是指: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相关数据显示,这七类行为占据了所有交通违法行为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也是导致我国交通肇事的“罪魁祸首”。
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治乱治堵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之际,记者从市交警部门收集整理了一些常见交通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请民警以案说法,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倡导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12月15日,甘EG5638号车在国道310线1492km+50m处路段违反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规定,依法处200元罚款、记6分。)

(12月14日,甘E67903号车在叶莲公路200km+50m处路段违反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规定,依法处200元罚款、记6分。)
超 速
【危害】无法正确感知车内外的变化;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下降;增加驾驶人疲劳程度,降低反应能力;驾驶人的思维判断失误;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汽车的制动距离增长;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案例】2014年7月8日17时26分,刘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连霍高速G30 1187km+600m蔡家坡,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月15日,甘E25038在秦州区天水郡十字路口违规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200元罚款、记3分。)
超 载
【危害】载重限值是汽车设计制造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车辆超载行驶会使轮胎发生变形,加大摩擦,导致轮胎寿命缩短,极易发生爆胎事故。同时,超载后转向沉重,离心力增加,影响汽车操纵性能,制动距离延长,主要表现为爆胎翻车、制动失灵撞车等。
【案例】2014年1月8日14时50分,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秦州区南湖车站路口,因车辆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2014年1月20日16时57分,马某驾驶大型汽车行至秦州区双桥便桥北路口,因车辆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相关法律法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12月15日13时34分,清水县西关十字路口甘EH1822逆向行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2条第1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酒 驾
【危害】饮酒后驾车,会使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使驾驶人的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其次,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表现为行驶不规律,并最终导致车毁人亡的事故发生。
【案例】2014年11月26日18时20分,张某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行至秦州区大十字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
2014年12月1日21时40分,马某驾驶浙G牌号的小型汽车行至秦州区天水汽车总站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12月15日19时37分,在清水县永盛路—中山路交叉路口,甘E49468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闯红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2条第3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6分。)
无证驾驶
【危害】无证驾驶者多未经正规培训,技术生疏,遇到紧急情况往往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以及肇事者逃逸案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
【案例】2014年4月23日17时40分,汪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大十字路口,因违章被执勤民警发现,经检查,汪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取得驾驶证。
汪某未取得驾驶证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2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涉牌涉证
【危害】“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书、登记证明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机动车号牌(包括使用非法生产的可变号牌架等装置)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
这类交通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加剧了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超速,甚至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取证的难度加大,并给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案例】2014年12月1日20时50分,张某驾驶无牌号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公园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发现张某为饮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将其查获。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张某未取得驾驶证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其实施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涉牌涉证违法最高罚款5000元扣12分拘留15日。123号令对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标准,以故意遮挡号牌为例,在原来处罚200元不变的基础上,由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12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除了5000元上限罚款,记满12分,还将被处以15日拘留,处罚相当严厉。
机动车闯红灯
【危害】红灯停、绿灯行,是基本的通行规则。闯红灯违法行为危害主要是破坏通行规则,使发生交通事故几率增高,并导致交通无序。
【案例】12月15日19时37分,在清水县永盛路—中山路交叉路口,康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闯红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6分。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三)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