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家住麦积区道北的李刚和张强(均为化名)两家关系很好,2008年,李刚的哥哥与张强的姐姐建立了恋爱关系并结了婚。2009年,经过协商,李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低价转让给张强居住。在张强付给李刚20万元后,李刚将房产证及钥匙交于张强,张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09年7月住了进去。
然而几年之后,李刚的哥哥与张强的姐姐却因感情不和离婚了。2014年3月,张强要求李刚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意外遭到了李刚的拒绝。李刚认为,当初是出于两家即将结亲的考虑,才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张强的,如今结亲不成,张强就应按当时的市场价给付房款,要求张强再给付自己10万元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张强听了李刚的说法后也十分恼火,他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09年生效并且履行,自己现在不会再给李刚付钱。
2014年12月,双方均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李刚要求张强再给付自己10万元房款;张强则起诉要求李刚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结果
麦积区法院北道埠法庭受理这两起系列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以前是朋友关系,如今却矛盾大、积怨深,如果仅凭一纸判决来解决,治标不治本,于是选择了用调解来化解矛盾。
法官多次利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使张强意识到,当初不是为了两家攀亲,李刚也不会将房屋低价转让给自己,现在亲事不成,理应在经济上给予李刚一些房款补偿。李刚也意识到,张强作为工薪阶层买房不容易,看在以前朋友关系上,适当地降低了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强再给李刚房款5万元,李刚协助张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桩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法理解说麦积区法院北道埠法庭法官杨婷: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行为。简单地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签订合同是前置行为,办理过户手续是买卖目的。签订合同可以使房屋买方获得要求房屋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权利,房屋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及时与房屋卖方协商沟通、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群众不了解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就放任不管,以致埋下隐患,引起“一套房多次买卖”、“多年后房屋价格上涨卖方反悔”等诉讼。提醒房屋买卖当事人,在涉及房屋买卖时尤其是买方时,特别应该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行使权利、保障权益,否则可能造成房屋无法过户、被别人清理出住处、房款折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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