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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http://www.tsrb.com.cn 2014-06-20 15:21:49 星期五     字体设置: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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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麦积区人社局    编辑: 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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