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讯】2010年5月1日上午16时许,武山县洛门镇龙泉小学五年级的李某某和同学李某在村子附近的渭河湾玩耍洗脚时,陷入水中。
当大人赶来,通过人工紧急将李某某找到,捞出水里时,李某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李某某突然死亡使家长悲痛欲绝。众亲友开始寻找李某某出事的原因,发现孩子出事的地方正是他人采砂后的大水坑。目前李某某的亲友们正在寻找河滩的采砂者,试图通过协商途径,处理李某某的善后事宜。
武山县洛门镇附近采砂点多达20余处,采砂在采砂后大部分人根本不予填埋,任凭大坑放着,在积满水后没有人得起深度,同不依法设立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制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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