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四地持刀抢劫 两男子一审被判十余年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讯】清水县两男子流窜至西安、天水等四地,在旅店内多次实施持刀抢劫。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五年。

  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某村的刘某,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刑满释放。可重获自由的刘某出狱仅半年多,便又伙同他人干起了抢劫的勾当。

  2009年初,刘某与清水县某村的王某等3人去西安打工,不久,3人所带费用花光,遂预谋偷盗或抢劫他人钱财。随后,3人购买了两把匕首,并登记旅社伺机作案。同年3月12日,刘某、王某等人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某旅社,持刀抢得付某现金、手机以及MP5等财物共计价值2140元。10天后,尝到甜头的刘某、王某又潜入西安市雁塔区某招待所,持刀对俞某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手机共计价值1457元的财物。次日,二人窜至宝鸡市金台区一招待所,用威逼手段持刀抢劫一人,非法获得价值3008元的财物。3月28日晚,刘、王二人乘车来到秦州区,在一家招待所持刀对房客杨某、刘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手机共计价值430元。三天后,刘某、王某假称住宿,进入麦积区道南某招待所,持刀抢得房客焦某现金、手机共计价值1700元。4月7日上午9时许,刘某、王某返回兰州市,将路人汪某骗进一招侍所,抢走对方现金1300元,随后,两人被兰州警方抓获。

  在以上案件中,刘某、王某共持刀抢劫作案6起,抢劫财物价值10435元。2009年5月12日,刘某、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归案后,刘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五起抢劫犯罪事实。

  2009年11月10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刘某、王某均主动动员其家属交纳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抢劫作案,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行为积极主动,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且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应予严惩。但刘某被抓获后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并积极动员家属代为交纳罚金,确有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作案手段只是采取胁迫,没有使用暴力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在抢劫作案中,行为主动,持刀威胁,当场劫取财物,且多次实施抢劫,亦应严惩,但其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动员家属交纳罚金,故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持意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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